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
据公安部交管局新通知,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带大家了解部分的新规和旧规对比:
六项维持:
第一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
第二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第三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第四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
第五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 3分
第六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
六项降低:
第一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第二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
第三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6分
第四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一次记6分
第五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第六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连续驾驶载货汽汽车超过4小时末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6分
三项上调:
第一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记2分
第二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一次记2分
第三项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